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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何谓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上述公积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交纳人提供优惠的贷款服务。

二、 公积金借款人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二) 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 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 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三、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 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 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 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
  除现金支付外,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在提取本人住 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和非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 帐户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银行以转帐方式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申请审批手续,可以在借款申请审批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在 还款期间办理。

五、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六、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七、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八、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九、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公式为: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万元月还款额表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年 份 月 数 月利率(%) 年利率(%)
等额本息月还款额
等额本金首月还额
1 12 0.315 3.78 到期还清 到期还清
2 24 0.315 3.78 433.2707 448.1667
3 36 0.315 3.78 294.2662 309.2778
4 48 0.315 3.78 224.8704 239.8333
5 60 0.315 3.78 183.1741 198.1667
6 72 0.3525 4.23 157.5020 174.1389
7 84 0.3525 4.23 137.7493 154.2976
8 96 0.3525 4.23 122.9658 139.4167
9 108 0.3525 4.23 111.4944 127.8426
10 120 0.3525 4.23 102.3418 118.5833
11 132 0.3525 4.23 94.6756 111.0076
12 144 0.3525 4.23 88.6739 104.6944
13 156 0.3525 4.23 83.4449 99.3526
14 168 0.3525 4.23 78.9802 94.7738
15 180 0.3525 4.23 75.1267 90.8056
16 192 0.3525 4.23 71.7697 87.3333
17 204 0.3525 4.23 68.8217 84.2696
18 216 0.3525 4.23 66.2143 81.5463
19 228 0.3525 4.23 63.8937 79.1096
20 240 0.3525 4.23 61.8168 76.9167
21 252 0.3525 4.23 59.9487 74.9325
22 264 0.3525 4.23 58.2609 73.1288
23 276 0.3525 4.23 56.7297 71.4819
24 288 0.3525 4.23 55.3356 69.9722
25 300 0.3525 4.23 54.0619 68.5833
26 312 0.3525 4.23 52.8947 67.3013
27 324 0.3525 4.23 51.8222 66.1142
28 336 0.3525 4.23 50.8341 65.0119
29 348 0.3525 4.23 49.9215 63.9856
30 360 0.3525 4.23 49.0770 63.0278
(自2002年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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