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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2013/9/16 0:00:00
发布人:admin1

昨天,总公司接到税务局电话,有客户投诉我公司下属门店收取中介费未出具发票,客户多次提出要求出具发票,而门店一直拖着没给,就投诉至税务局,现税务局要求总公司立即给予补开发票,并到税务局,接受处罚。一旦客户投诉到税务局,处罚是很严厉的,要补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25%计算)、滞纳金、处罚款等。因此总公司要求各门店对此引起注意,
一、凡出具收据时应加盖“凭此收据 调换发票”,(公司已向各门店发了该章,未领取的可到总公司财务部领取)。一旦客户因某些原因,持加盖章的收据投诉到税务局,税务部门一般不会受理的,会要他先去调换发票后再说。
二、客户提出要求调换发票时,必须及时到总公司开具发票给予换取,切勿拖延。
三、在操作过程中,和客户有一些矛盾后收取中介费时,一定要出具发票给他,以避免客户报复性的投诉,
四、一些门店的发票税金从业务员的业绩中扣除的,门店店东应告知业务员,客户要求出具发票的必须要开给他,不要为了一些少交税收的小利益,而产生严重的后果。
五、 曾被税务局处罚过的案例:
1、 浦东一家门店,因700元佣金,开了收据未开发票,被投诉到市税务局,处理结果连补带罚共叁仟多元。还不算其他费用,税务局根据收据编号,要求门店拿出这本收据,当时只能说收据丢失,否则,按整本收据里开的金额更大。处罚更厉害。
2、 宝山一家门店的客户原谈好上下家中介费由他承担,交易结束后,他不想付二份中介费,只付了一份,后来到他家硬要回了那一份中介费,当时只出具了收据,没给发票,客户拿着收据到税务局投诉,处罚的结果大于要回来的那份中介费。
六、税务部门通知从8月份起,个人独资企业(即经纪事务所),月收入金额在贰万元以下,可不交纳营业税,没有税控机的门店,可到税务局领取定额发票。
核定征收的企业只需交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企业,根据盈亏情况交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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