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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2007/7/2 0:00:00
发布人:admin1

 |政策法规·以案说法| 
加盟店、直营店权属不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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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从外地来沪的瞿先生在一家知名中介公司门店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付了定金、签了居间合同后,最终却未能买到心仪的房子。与那家门店多次交涉,无果。为此,瞿先生找到那家知名中介公司总部,得到的答复是,那家门店仅是他们公司的加盟店,他们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下瞿先生搞不明白了,明明挂了该中介公司的名,怎么可以不负责任呢?
  遇到这种情况的置业者并非个别,目前房地产中介市场上有不少品牌中介公司利用特有的经营技术和品牌,除了自己开直营店外,还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吸收加盟店拓展业务,占领市场。但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直营店是品牌中介公司的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但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吸收的加盟店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显然,瞿先生碰到的是特许经营方式吸收的加盟店,故总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2007年5月1日最新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地界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如《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对特许人的资格,《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规定: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就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关系而言,《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这些规定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有利于特许人自身的规范发展。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确保被特许人充分了解特许人的情况,防止特许欺诈发生。
  总之,“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它为解决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纠纷、保护被特许人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消费者在房屋买卖时,一定要看清楚门店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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