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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借名买房法律风险巨大
2015/11/24 15:10:50
发布人:admin1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进行房屋登记的行为。

在我国,有些人不具备购买某类房屋的资格,如经济适用房,或者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为规避“限购令”而故意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

诸如此类的借名买房现象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随着近几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借名买房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又该如何防范可能遭遇的风险呢?

现实中屡现纠纷

在借名购房中,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被借名的人是登记购房人。

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购房人往往会签订相应的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获得所购买的房屋。但时过境迁,围绕

以下先介绍两个现实中的案例:

1、李某于2001年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为了方便购买,李某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该小区开发商员工郭某的名下。

交房后李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多年来一直在此居住,并交纳相关费用,

多年后,当李某提出要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时,郭某拒绝,并称该房屋当初是自己出钱购买的。

后李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李某提出:涉案房屋房产证虽登记为郭某,但由他保管,并提供了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交纳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房屋的投资方也出具证明,证实购房款系李某所交,且证明李某非公司人员,才将房屋登记在郭某名下。

李某提供的证据相互得到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其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故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2005年1月,尹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

该房屋于2006年交付后,由张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2006年,尹某取得

2010年10月,尹某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张某,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尹某以确认所有权起诉,法院驳回尹某的诉讼请求。

后尹某又提起诉讼,称其与张某原系朋友关系,因张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双方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尹某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涉案房屋,故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口头借名买房无效,张某限期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借名购买

借名买房的成因

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通常有下列原因:

1、规避法律或者政策。

借名买房往往是实际出资人借登记购房人之名钻法律或政策的空子,这是借名买房最常见的情形。

比如,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推出了经济适用房等

又比如,针对过高房价,许多地方根据

2、贪图便宜享受优惠。

购房人身份的不同,决定了在购房时能否享受某些优惠。

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

又比如,单位

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房屋是

4、其他原因。

实际出资人借名买房有的是为了达到某种特殊目的。比如,有些政府官员或者企业家不愿意露富,就将

又比如,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购买房产,房屋往往登记在“小三”名下。

借名买房的效力

前述两则案例,虽然都是借名买房,但一个购买的是普通

1、如果房屋是一般的商品房,除了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之外,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人有权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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