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外出登记管理规定(06.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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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外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员管理、强化工作纪律、确保业务流程,特制订本规定,所有人员均须认真遵守。
第二条 任何人员外出或离岗30分钟以上均须告之直属上级,如事出突然或上级不在,则须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并填写外出登记表,必要时候外出人员和交代人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 员工外出必须向代办人员交代清楚工作事项和相关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进行,不得影响整个部门或店面的运作。
第四条 员工外出登记必须写明去处、事项,并签名确认,否则无效。
第五条 凡违反任何一项均以小过处分。
第六条 如有故意隐瞒和慌报,一经发现,则作除名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修改、完善和解释。
明明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200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