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务所加盟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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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加盟协议书
甲方(特许人):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超
住所: 武胜路429弄3号 联系电话: 63272163
经营范围: 房地产经纪 注册号:
乙方(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注册号: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甲方拥有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 上海市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 特许经营权。
第三条 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2 年,从 2008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第四条 特许经营费
一、 特许权使用费: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在每年结束前10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300 元/月;半年付
二、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内支付人民币 5000 元作为保证金,交予甲方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
1.50元*6=300元/半年用于每月8号饭店会餐费用,另铜牌,合同书等相关物品按报价计算,房介通中介管理软件(一次性)1500元,试用期1—2个月,中级2400、高级5000
2.中途退出可无理由退款(扣除已使用过时间的费用),余下的加盟费押金等一个月后无后遗症即还
四、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 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七条 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 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 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 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八条 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名称: 明明房产 ,《商标注册证》编号: 3043019
第九条 其他约定
双方同意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 方: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地 址: 武胜路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