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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8 POS机使用须知
2011/2/28 0:00:00
发布人:admin1

一、门店使用POS机,需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银行卡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总公司提供的POS机,仅用于房产交易中发生的银行卡结算。使用方不
得利用POS套现等其他非房产交易业务的银行卡转款。

四、使用方必须按照上海银联的《告知函》的注意事项进行操作。

五、使用方受理银行卡转款后,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收取意向金、:居间协议、出售方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2、收取首付款、:房地产买卖合同、居间协议复印件(原件核对)

3、收取佣金: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4、尾  款:房地产买卖合同,收件收据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总公司在银行转款到账后的第二天,以银行转款方式支付给出售方/出
租方。使用方应提供出售方/出租方的银行卡号。

七、使用方应支付POS机押金贰仟元,退回POS机后,甲方退回押金。

八、POS转款收费:按每一笔转款金额的1%,最高收取100元。

九、使用方利用POS机套现,或进行非房产交易业务的银行卡转款的,总公
司有权拒付,并通过上海银联将划入款退回原持卡人卡上。使用方将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转款金额的千分之五罚款。

一〇、使用方若不慎将POS机遗失,按上海银联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使用方不得将本POS机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一二、使用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总公司有权停止使用方的POS机转款业
务,并收回POS机,押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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