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5"165号文"已悄然出台 "70%"控制为城市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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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传已久的“住房结构”调控细则悄然出台
昨天,据证实,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已经正式签发,并下发至地方政府。
165号文件核心精神有三:一、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个70%的比例要求适用于“各城市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三、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年度结构比例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的情况。
同时,165号文件也对重点适用比例调整的项目给予界定,并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配套环节给出严格预警,称有任何配合改变规划的违规行为都将严厉查处。文件特别强调,对违规建设的住房,依法该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困难。
对此调控细则的内容,开发商表示,明确了90平方米为建筑面积等于在小户型的界定上更加严格。但相比而言,70%适用城市总量的说法相当于给出了另一个具备灵活性的空间,且可操作性更强。
专家认为,配合了其他监管办法的这一调控细则可以保证执行效果的顺利实现。但最终还要依靠地方政府的严格执行。毕竟,能够使市场真正行动起来的是第一线的执行方。
或许是受新政影响,近日深沪两市房地产股大涨。市场分析人士称,新政出台可能令投资者看到了“利空出尽”,市场环境将有助于优质地产企业尽早走出政策影响,走向更加健康良性的轨道,因此引发了一些对于优质地产企业的乐观情绪。
90m2从严,70%交地方自控
与一个多月的九部委“十五条”楼市调控细则中的严格量化要求不同,这一次的建设部165号解释性文件对住房结构比例给出了稍显宽松和具有弹性的政策口径。
一、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为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
规定:根据165号文件,9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文件指出,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且不得擅自突破。对擅自突破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预售许可证。
点评:香港一家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深建筑师评价,以建筑面积代替套型建筑面积的做法,其实是简化了评估标准,同时对90平方米的实际要求更加严格。
因为,按照建设部此前的解释,从测算方式上看,套型建筑面积的参照指标是标准层的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花园、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裙房等各种配套的建筑面积。如果以套型建筑面积要求90平方米,开发商进入销售环节的建筑面积指标可能超过90平方米。而此次统一后的建筑面积则包括所有的公摊面积,开发商可能寻找做大面积的空间变得更小。
二、70%比例适用于年度城市开发总量
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同时,各地应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
点评:此前,关于新开工项目70%以上面积建9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的说法,曾经被开发商视为影响力最大的政策之一,进而引发大量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进度、静待说法。同时,北京等地市场一度出现市中心大户型一房难求的局面,也因此直接引发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向中央集中表态,申请再议。
调整后的细则明确了最终执行办法,显然考虑了众多市场人士反映的现实情况,将一部分政策调整权回归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弹性控制。根据新规定,市中心等高档商品房可能不被硬性要求70%以上面积都开发小户型。
三、未取得许可证项目各地自定
规定:对于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165号文件提出要“妥善处理”。
经当地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另外,165号文件要求重点调整三类项目: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