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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9两个“房东”都是“鬼”
2007/3/19 0:00:00
发布人:admin1

吴小姐向张女士承租了一个社区电脑亭经营服装生意,生意刚做了半年,又冒出了位陈女士自称是真正的房东。两个“房东”的一番争吵让吴小姐一头雾水: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房东,自己已经付给张女士5万元的经营转让费怎么办?

  不速客索要房租

  吴小姐想租下一家社区电脑亭做服装店的店面。“房东”张女士表示虽然自己没有产权,但是可以提供上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其经营使用。吴小姐想要经营使用的话,除了每月缴纳房租,还需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交一笔5万元的转让费。于是,吴小姐和张女士签订了三年的租赁合同,并一次性缴纳了5万元的经营权转让费。
  开张半年后,小店来了个不速之客。一位陈女士进门就说自己才是真正的房东,并向吴小姐索要房租,而且她也拿出一张上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吴小姐赶紧打电话叫来了张女士。两方对辩,才让吴小姐了解到,原来这两个“房东”都不是这家店面的真正主人,而是“李鬼”。

  无资质“房东”被判退款

  原来,电脑服务亭是上海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为了扶持“4050”等困难群体就业而设置,后委托上海汇居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汇居源公司与周某签订承包协议,并且明确了承包人不得擅自转包。但后来周某违反约定,擅自出租给陈女士,而陈女士又转租给张女士,由于几方对于转租的事宜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纷争。审理中,汇居源公司认为周某违反约定擅自转租,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收回该电脑亭的经营使用权。
  日前,在嘉定法院的帮助下,吴小姐向张女士讨回了5万元的经营转让费,并解除了租赁合同。
  法官点评:法院审理认为,社区电脑服务亭本用于解决困难群体的就业,不能随意转租。法律已禁止该讼争电脑亭的经营权流通。且根据社区服务公司和汇居源公司的约定,该电脑亭早已不能再使用该营业执照,该经营权利实际并不存在,因此依据吴小姐的诉请,判决吴小姐与张女士之间的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张女士返还吴小姐转让费5万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吴小姐将电脑服务亭返还汇居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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