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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发票、缴纳税金的通知
由于今年房地产市场不断好转,以及各分公司纳税意识的提高,今年各分公司领取发票的额度大幅增长,由此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大幅增加,总公司已难以承受逐渐增加的企业所得税。
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缴纳,总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政策,不断完善分公司的纳税规定。经研究决定采用按利润总额和按领取发票额的比例两种方式收取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领取发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发票额5000.00以下: 按5.6%, 收取营业税。
2、发票额5001.00-10000.00: 按6.6%,收取,(其中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1%,)。
3、发票额10001.00-20000.00:按7.6%,收取,(其中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2%)。
4、发票额20001.00-30000.00:按8.6%,收取,(其中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3%)。
5、发票额30001.00-40000.00:按9.6%,收取,(其中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4%)。
6、发票额40001.00-50000.00:按10.6%,收取,(其中营业税5.6%、企业所得税5%)。
7、领取发票额按本月领取额分段累进计算。
8、报送报表可通过传真报送总公司财务部。
二、按领取发票额、实际发生的费用、及实际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1、按实际利润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收取,年度结算。
3、每月报送报表时,必须附费用支出的原始凭据,且与管理费支出额保持一致。并派人员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三、本通知从2007年9月20日起执行,
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2007年9月17日